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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章 集英殿风波(7)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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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乡有乡老,族有族长,可为头领。此事共济乡里,若有循吏为导,则未必不能行。”石越也知道合作社实行起来不是如想象中的那么容易,但是他和潘照临推演许久,认为只要不让地方官吏参与进去太多,则纵使无利,也不至于有害。毕竟地方官吏能从中谋利的机会实在不太多。“卿言甚善,卿可将此事写成札子呈上,朕当下中书议行此二法。”赵顼真是难得的振奋,这个石越,的确不是凡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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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熙宁年间诸事纪事本末》卷第十二:

熙宁三年冬十一月,赐紫金鱼袋、秘阁校理、著作佐郎、白水潭山长石越入对,言青苗法利弊与改良之议,上善之。退而作《青苗法改良条例及请行农夫互济合作社札子》,上读之嘉叹良久,谓之“天下奇材”。下中书、枢密院、三司、翰林学士、御史台议行。时安石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冯京为参知政事,议事十日,众议纷纷而不能决。安礼力劝安石许之,曰“此亦变法,朝廷有利而无害,又可杜旧党之口”云云,安石久不能决,盖自谓此法于彼所立之法颇有更张,而心实善之。曾布又劝其行之,吕惠卿时守丧,书至,力劝安石沮之。

乙卯,上御崇政殿,以众议久不能决,怒。安石、冯京免冠谢。初,开封府判官、祠部郎中赵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见,上问以青苗法事,赵瞻言青苗法之弊颇与越合,故上信之。安石亦终谓不能以私心而坏国事,遂主石越之议。既决,中书议曰:“石越诸法皆可行,其青苗法改良之议,可先于京东路、两浙路、河北路试行,其余各路,青苗法息减为一分,禁强行抑配,听民自愿。三年有成,推行全国。农夫互济合作社颁行天下,着各州县长官执行。”其以三路试行者,用安石子天章阁侍讲王雱之谋也。王雱私谓安石云,大名府、应天府、杭州皆旧党名臣所领,其执行新法多不力,以之行石法,若无利,则二虎相争,皇上可知彼辈不足恃,若得利,吾辈老成谋国之功。况亦于国有利,于新法无害。盖安石一党,虽与旧党、石越相攻伐,然其心亦无私,颇以国事为念,故石越之法得行。

其时韩琦在大名,苏轼在杭州[28],二者皆善石越。韩琦颇许石越,虽未谋面,读其书而叹曰“少年之雄者”。青苗法改良条例颇赖二人之力,其余石越之友,如唐棣、李敦敏、柴贵友、柴贵谊辈,多在此三路为县官,亦全力襄助。故石越之议,终得大行。

其后中书又制《提举青苗法问事条例》、《钱庄法》,皆石越所倡议也。此亦后世所谓“民法”之始。其时石越以一秘阁校理、出入禁中侍读,以皇帝特诏出入中书省与诸相参议,世以为荣。而事毕之后,即辞爵赏,退于白水潭旦夕讲学,举世尤高之。其于中书之时,凡安石等人厉声争辩,久决不下,或事有不协者,越皆能从容言之,从无恶言高声,仅以理论事,不及其他。冯京退而谓私人云,越有宰相之度也,惜其字甚丑,颇为诸大臣所笑。

然其诸法推行之时,亦颇有人攻讦不已,惟多迂怪之论。安石既主其议,亦颇维护之。亦此时吕惠卿不在,石越与安石亦颇能相济也。

……

石法行于世仅二年,三路皆言甚便,遂逐次行之全国。天下钱庄之盛,始于此。十年之后,凡县城皆有钱庄,农民颇得其利。其后逐次亦有商贾借钱生利,钱庄储蓄不足,商人为逐利,熙宁十年间,成都、杭州唐氏钱庄及京师桑记钱庄遂向于钱庄存钱者发放利息,其后诸钱庄纷纷效尤,遂为成例,而今之学者反不知熙宁十年之前,凡于钱庄存钱者皆无利息,更需另付保管金也。此亦熙宁年间事之要者,兹附记于斯。而国子监及诸学院为此开会计之科,财务审计,统计报表之风,究其源,亦起于石越之改良青苗法矣。

据桑充国遗稿《白水潭纪闻》,其时石越幕府中有潘照临者,亦颇预其事。中书久议未决之时,潘照临劝石越速见王安礼与曾布,说二子为助,又劝以书报安石,言安石实有公忠之心,可以言辞动之。越拜会安礼与布,而终未以书报安石。桑氏与沈括协助石越主持白水潭学院事,凡石越之谋,颇预之。彼言非虚也。故后世颇疑石越于此时已与安石不合也。

……

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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